关于停止执行
北京市个人所得税“劳务报酬项目”征收管理施行办法
通知
各分公司/中心/部:
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知{京地税【2006】195号},自2006年5月1日起,各分公司/中心/部报销的劳务费,取消按3%预扣,年底汇算清缴的政策。按“个人所得税法”及“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”规定:劳务报酬所得,适用比例税率。具体计算费用扣除标准及税率是:
级数 |
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|
税率 |
速算扣除数 |
1 |
不超过20000元 |
20% |
0元 |
2 |
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 |
30% |
2000元 |
3 |
超过50000元 |
40% |
7000元 |
(本表所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,减去费用800元;超过4000元的,减去20%的费用,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)
(备注:具体计算公式见附表)
公 司 财 务 部
2006年5月15日
附表:
劳务报酬所得
对劳务报酬所得,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:
-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:
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
=(每次收入额-800)×20%
2.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:
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
=每次收入额×(1-20%)×20%
3.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
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
=每次收入额×(1-20%)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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