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

公司演讲比赛通知

分公司制度总汇

关于举办台球友谊赛的通知

于申报煤科院科技成果奖励的通知

关于申报总院课题的通知

分公司图书借阅暂行规定

冻结分公司文件管理规定

冻结分公司车辆管理办法

赵官冻结项目部评为”青年文明号”

冻结分公司考勤员岗位职责

冻结分公司考勤管理规定

 
 
 

关于停止执行
北京市个人所得税“劳务报酬项目”征收管理施行办法
通知

各分公司/中心/部:
  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知{京地税【2006】195号},自2006年5月1日起,各分公司/中心/部报销的劳务费,取消按3%预扣,年底汇算清缴的政策。按“个人所得税法”及“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”规定:劳务报酬所得,适用比例税率。具体计算费用扣除标准及税率是:


级数

每次应纳税所得额

税率

速算扣除数

1

不超过20000元

20%

0元

2

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

30%

2000元

3

超过50000元

40%

7000元

(本表所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,减去费用800元;超过4000元的,减去20%的费用,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)
(备注:具体计算公式见附表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6年5月15日

附表:
劳务报酬所得
对劳务报酬所得,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:

  1.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:

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
=(每次收入额-800)×20%

2.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:

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
=每次收入额×(1-20%)×20%

3.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

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
=每次收入额×(1-20%)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   
        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冻结分公司 版权所有